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除,184,2017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一○六年度除字第一八四號
聲 請 人 劉淑琴
代 理 人 周 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五年度司催字第六三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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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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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股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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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78ND0167245-6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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