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除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曲安莉
上列聲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
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南僑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之記載,應更正為「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主文中,關於如附表所示「南僑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之記載,應為「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故前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