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除,203,201705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施珮瑜
代 理 人 陳貴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灣奧黛莉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
│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種類   │   股票號碼   │股數│
├──┼───────────┼──────┼───────┼──┤
│1   │台灣奧黛莉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      │86-ND-0017353 │1000│
├──┼───────────┼──────┼───────┼──┤
│2   │同上                  │普通不定股  │86-NX-0000103 │495 │
├──┼───────────┼──────┼───────┼──┤
│3   │同上                  │增資不定股  │90-NX-0000374 │761 │
├──┼───────────┼──────┼───────┼──┤
│4   │同上                  │增資不定股  │94-NX-0000656 │676 │
├──┴───────────┴──────┴───────┼──┤
│          合                                 計           │29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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