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祥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尚
代 理 人 王瓊蘋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2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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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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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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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祥美食品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33,107元 │ER7339570 │105年8月25日 │
│ │公司 高志尚 │限公司北門分公司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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