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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江菊英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本院於民國
106 年5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7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附表: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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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字號(股票編號)│股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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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ND0618956-8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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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ND0618957-0 │1,000 │
├──────────┼────┤
│89ND0618958-1 │1,000 │
├──────────┼────┤
│89ND0618959-3 │1,000 │
├──────────┼────┤
│89ND0618960-0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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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ND0618961-1 │1,000 │
├──────────┼────┤
│89ND0618962-3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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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ND0618963-5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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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ND0618964-7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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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ND0618965-9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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