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法定代理人 侯文玲
代 理 人 陳清吉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8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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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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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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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16,500元 │FQ0243565 │101年2月4日 │
│ │股份有限公司汐止│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公司 │ │ │ │
│ │分公司 張福成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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