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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順陽螺絲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楊鈞傑
代 理 人 黃詩庭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坤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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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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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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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舍樂力企業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順陽螺絲企業社 │25,161元 │JD7709433 │105年10月15日 │
│ │司 王欽義 │限公司石牌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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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欽義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順陽螺絲企業社 │14,067元 │FD4838558 │105年10月15日 │
│ │ │限公司石牌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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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金則企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石牌分│順陽螺絲企業社 │71,166元 │SE0020556 │105年10月20日 │
│ │王欽義 │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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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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