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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柏揚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吟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7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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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5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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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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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楓緣國際企業有限│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柏揚貿易有限公司 │163,187元 │HA1844631 │105 年12月8日 │
│ │公司 黃秀蘭 │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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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協成事業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柏揚貿易有限公司 │296,560元 │HA1968739 │105 年12月8日 │
│2 │司 黃秀蘭 │限公司石牌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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