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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宇韻汽車音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5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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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 受款人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
│號│ │ │ │ │(新臺幣)│ (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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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宇韻汽車│台北富邦│未記載 │3354332 │23,700元 │93年7月31日 │
│ │音響有限│商業銀行│ │ │ │ │
│ │公司李麗│股份有限│ │ │ │ │
│ │萍 │公司文德│ │ │ │ │
│ │ │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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