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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何寶琳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聲請除權判
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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