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邱顯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附表:
┌──┬──────────┬───────┬──┐
│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股數│
├──┼──────────┼───────┼──┤
│1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089ND1833386-4│1000│
├──┼──────────┼───────┼──┤
│2 │同上 │089ND1833387-3│1000│
├──┼──────────┼───────┼──┤
│3 │同上 │089ND1833388-2│1000│
├──┼──────────┼───────┼──┤
│4 │同上 │089ND1833389-1│1000│
├──┼──────────┼───────┼──┤
│5 │同上 │089ND1833390-3│1000│
├──┼──────────┼───────┼──┤
│6 │同上 │089ND1833391-2│1000│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