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除,44,201703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呂瑞貞律師即周俊良之遺產管理人
代 理 人 上官涵怡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
├──┼────────────┼────────┼────┤
│1   │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440667-4  │1000    │
├──┼────────────┼────────┼────┤
│2   │同上                    │90-ND-440668-6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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