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除,45,201703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5號
聲 請 人 邱善慶
代 理 人 邱芳裕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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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編號       │  股數(股)  │
├──┼────────────┼─────────┼───────┤
│ 1  │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78-NX-0004665-0  │    300       │
├──┼────────────┼─────────┼───────┤
│ 2  │同上                    │078-NX-0104960-0  │    1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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