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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5號
聲 請 人 邱善慶
代 理 人 邱芳裕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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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編號 │ 股數(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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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78-NX-0004665-0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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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同上 │078-NX-0104960-0 │ 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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