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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勢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謝勢勝於民國98年11月10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 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
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
新臺幣48511 元整及自民國105 年09月19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自民國105 年0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收取新臺幣
300 元之違約金,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新臺幣400
元之違約金,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新臺幣500 元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二) 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 帳合計新臺幣48511 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
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違約金。履經催討均置
之不理。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支付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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