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司促,15972,2017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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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9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昶融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郭淑瓊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民法第478條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聲請依聲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第1項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向其借款未清償,並提出本票及借款合約書等件影本為證。

惟查,聲請人提出債權證明文件未載明清償期,系爭債務之清償期是否已屆至不明,經本院於106 年12月1 日通知聲請人補正提出約定清償期之證明,聲請人於同年月15日收受通知迄未補正,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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