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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0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信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伍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玖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壹佰零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叁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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