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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0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忠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肆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陸仟肆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九七一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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