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司促,16105,2017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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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1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金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玖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陸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貳仟玖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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