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司促,16113,20171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1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宇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嘉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大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貳拾柒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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