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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1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藍添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藍添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玖萬叁仟捌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藍添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玖仟捌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藍添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藍添議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藍添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陸仟叁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藍添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藍添議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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