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司促,2618,2017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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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勵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萬壹仟叁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二八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95年11月13日合併奉准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合先陳明。
(二)、緣債務人羅勵強於民國94年10月28日向債權人借得新臺幣(以下同)壹佰伍拾柒萬元正,借款期間自實際
撥款日起計7年,並與聲請人訂立宅PAY金借款約定書
,約定若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全部
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利息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
3.78%機動計付,即為年息6 .41%,逾期六個月以內者,另按該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另按
該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借款約定書第十一
條)。
(三)、詎料債務人羅勵強自民國96年02月27日起未依約履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執字第53586號強制執行事件拍賣抵押物,受償106,180元後,仍尚欠貸款本金新臺幣1,301 ,342元整及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等未清償,依借款約定書第十二條之約定,債務人
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人應立即償還,惟聲請人屢
經催討債務人仍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迅對債務人核發
支付命令,以維護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宅PAY金借款約定書壹份。
二、往來明細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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