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7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晤瑪.依萬即錢慈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伍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玖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