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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8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燕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零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柒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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