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司促,2889,2017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8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周柏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麗綸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鳳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立仁即陳睿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壹拾伍萬肆仟伍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陸佰貳拾萬貳仟貳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其中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貳仟貳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