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司促,2905,201703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梁惠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叁仟貳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陸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貳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肆仟捌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八八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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