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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宏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六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宏業於民國(下同)105年12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0元整,約定期限48期並於民國109年12月27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6年6月27日止以年息百分之2.680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6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6.88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5年12月27日(最後一次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1,000,000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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