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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冠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4年9月26日以其向債權人申請租用之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向債權人申請開啟小額付費服務,透過債權人代扣付款購買app、遊戲點數
、貼圖等商品。
二、惟債務人於105年2月使用時起未依約繳納欠費(附件帳單),總計債務人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
用計2 0,000元(附件明細),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
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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