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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儀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吳儀慧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8,000 元整,約 定借款期限36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
金3,000 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實
際給付日止,按年利率18.25%( 每日利率萬分之五) 乘以貸款餘額計收違約金。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
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
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二) 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 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
餘額新臺幣45,000元整,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 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
影本可證。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 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
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德便。
【帳號:00000000000000;
分號:0000000000000000】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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