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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陳麗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雅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皇輝
一、債務人張雅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肆拾伍萬壹仟伍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若債權人對債務人張雅雯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皇輝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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