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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麗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事凌
一、債務人林麗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貳拾叁萬零伍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林麗華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江事凌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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