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2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呂立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管文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惠珠
一、債務人管文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叁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若債權人對債務人管文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呂惠珠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