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2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喬嘉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肆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3227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喬嘉禾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59784 │ │1月25日起 │ │點九九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喬嘉禾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38952 │ │1月25日起 │ │點九九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喬嘉禾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暨以每月300元 │
│ │59784 │ │1月25日起 │ │整計算之違約金│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喬嘉禾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暨按月加計0.5%│
│ │38952 │ │1月25日起 │ │整計算之違約金│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 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 號函核准於98年9 月1 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喬嘉禾分別於091 年11月及095 年09月間向聲請人及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及案外人核發信
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
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
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105 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60,821元整、迄105 年12月底積欠案外人39,627元整未為清償( 含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
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屢
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
欠之金額。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
便。
謹 狀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