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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2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芳羚即陳璧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貳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芳羚於民國94年8 月12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
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
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15
9234元整及自民國105 年10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159234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
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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