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4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金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伍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肆仟伍佰貳拾肆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核屬將來給付之請求,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相對人請求給付,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