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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5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大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壹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謝謙前就讀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邀同債務人謝大維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
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2筆,共計新臺
幣148,809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戴;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
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謝謙自民國105年
11月16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74,198元,及自民國105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05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
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謝大維既為連帶保
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
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影本一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就學貸款利率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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