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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5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木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伍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木源於民國098年08月03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
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
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
延滯金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期
延滯金新臺幣4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期
延滯金新臺幣500元,自逾期之日起以3期為計算上限。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154570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
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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