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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6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髙凱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玖仟貳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髙凱菱於民國(下同)104 年4 月17日向債權人借得新臺幣(下同)30萬元正,並與聲請人訂立「永
豐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約定若任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利率依
聲請人公司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百分之7.62機動計息,即依目前為年息百分之8.69按月計付,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 倍計付
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
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永豐信用
貸款約定書第八條) 。
二、詎債務人自106 年1 月17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計欠貸款本金209,278 元正及聲請事項所示之遲延利息,依永豐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十二條之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
限利益,債務人應立即償還,惟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
督促程序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護債權,實感
德便。
釋明文件:永豐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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