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司促,3845,2017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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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8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施明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伍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玖萬叁仟壹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肆佰壹拾柒元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陸仟陸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壹萬零柒佰叁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三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肆佰壹拾柒元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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