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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9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美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玖仟叁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捌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須按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 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 號函核准於98年9 月1 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劉美紅於094 年11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案外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106 年0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09,313 元整未為清償( 含手續費23,771元整、消費款627 元整、預借現金10,600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171,629 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386 元整及違約金300 元整)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
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
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82,
856 元自106 年0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
式如下: 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 元,延滯第二期當
期收取400 元,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 元之違約金
,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
限。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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