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司促,4012,2017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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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0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趙至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宜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肆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肆仟肆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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