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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0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勝閎即張閎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黃重成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因聲請狀未蓋章,請補正簽章(若親自到院補章,請先跟書記官聯絡)。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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