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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4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覃基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覃治平
一、債務人覃治平、覃基豪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壹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5485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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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覃治平、覃│自民國105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2.55% │
│ │111177│基豪 │月9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覃治平、覃│自民國105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1177│基豪 │月1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緣 債務人覃基豪於民國102 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覃治平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
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 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3 筆,計新臺幣165,363 元整。
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
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
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
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 二)詎 債務人覃基豪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111,177 元( 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 ,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原簽
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覃治平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
( 三)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 四)本 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
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3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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