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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4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靖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名緯
一、債務人曾名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伍仟零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曾名緯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靖雯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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