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司促,5523,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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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5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法定代理人 康秋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守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守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黃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柒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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