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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5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宗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叁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陸仟叁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零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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