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司促,5630,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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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6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童彩鳳即楊文林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楊童彩鳳即楊文林之繼承人應於被繼承人楊文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零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五計算之利息,並於被繼承人楊文林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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