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司促,5633,2017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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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6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霈仁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余國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忠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霈仁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余國強清償新臺幣捌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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