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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6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聖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叁萬貳仟柒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567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郭聖白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51570│ │4月2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聖白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58387│ │4月26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債 務人郭聖白於民國89年12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 0元,約定分050 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
,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4月25日止累計583,715 元正未給付,( 其中158,387 元為本金,425,328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違約金。
( 二)債 務人郭聖白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4月25日止累計549,006 元正未給付,其中151,570 元為消費款;
397,436 元為循環利息;
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 三)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釋明文件:
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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