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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6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古宸綨即古凱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伍萬零捌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568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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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古宸綨即古│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06%│
│ │179529│凱嘉 │4月27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古宸綨即古│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19% │
│ │147299│凱嘉 │4月27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古宸綨即古│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06%│
│ │464529│凱嘉 │4月27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古宸綨即古│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0769 │凱嘉 │4月1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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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古宸綨即古凱嘉於民國103 年08月28日向債權 人借款24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3 年08月28日起至 民國110 年08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12.06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
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06 年04月26日止累計187,402 元正未給付, 其中179,529 元為本金;
7,080 元為利息;
793 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
(二) 債務人古宸綨即古凱嘉於民國101 年12月18日向債權 人借款49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1 年12月18日起至 民國108 年12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8.1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
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民國106 年04月26日止累計152,474 元正未給付,其 中147,299 元為本金;
3,886 元為利息;
1,289 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
(三) 債務人古宸綨即古凱嘉於民國104 年01月23日向債權 人借款57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4 年01月23日起至 民國111 年01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14.06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
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06 年04月26日止累計487,914 元正未給付, 其中464,529 元為本金;
22,243元為利息;
1,142 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3) 所示之利
息。
(四) 債務人古宸綨即古凱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 號:0000000000000000 ,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4月09日止累計23,10 2 元正未給付,其中20,769元為消費款;
1,133 元為 利息;1,2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4)所示之利息。
(五)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釋
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
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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