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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6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玖仟玖佰叁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569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淑惠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38%│
│ │144325│ │4月2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淑惠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06441│ │4月2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陳淑惠於民國89年10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 00元,約定自民國89年10月21日起至民國92年10月21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38 採機
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
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4月
27日止累計492,148 元正未給付,其中144,325 元為 本金;
296,863 元為利息;
50,96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 債務人陳淑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 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4月27日止累計 397,787 元正未給付,其中106,441 元為消費款;
291 ,346元為循環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釋
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
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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